拒付是“拒绝承付” 的简称,在转账结算过程中,付款方对款项的支付表示异议而不同意付款的行为。通常指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付款方拒绝付款为 “拒付”。拒付的理由一般有: 销货单位发运的商品数量、规格、质量或价格等与购销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规定不符。拒付分为两种: 拒付全部价款称为“全部拒付”; 拒付部分价款称为“部分拒付”。付款单位提出的拒付理由,须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成立。银行应本着维护收付双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认真审查,公正处理。对无理拒付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扣收价款,如因此形成延付,由付款单位支付赔偿金。目前,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果付款方拒绝付款,银行不受理审查,直接将结算凭证退回收款方,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1] 

拒付简介:

拒付:(1) [refuse payment]∶拒绝付款
(2) [dishonor]∶拒绝接收或支付

拒付信用卡拒付

持卡人在购物后,因为某种原因拒绝支付货款(如未收到货,黑卡、盗卡等),拒付期为180天。
流程:持卡人提交拒付理由和资料给发卡行,由发卡行审核后反馈给收单行再转交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比如CASHRUN,最后到达卖家这边,时间大致在2周左右。无论持卡人拒付理由是否成立,都会在个人信誉上有记录进而影响信用,降低贷款额度,对持卡人生活有很大影响,一般正常购物发生拒付的几率极小,黑卡、盗卡易产生拒付,此时就需要第三方支付公司做好风控措施,将拒付控制在极低的范围内,确保商户交易安全。目前全球在拒付处理最好的是CASHRUN公司的风控系统。当然国内有些一些公司展开了对于拒付的控制。

拒付拒付的情形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