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私营银行 (不包括侨资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进行社会**改造过程中组成的国家资本**金融机构。1950年,这些私人银钱业开始从分散走向集中。1951年全国绝大部分行庄在国家银行领导下先后实行联营联管; 1952年12月,由五个系统共60家银行,包括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建业、国华、浙江兴业、和成、源源长、聚兴诚、浙江第一银行等十一家公私合营银行的联合管理处,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联合银行等五家公私合营银行的联合总管理处,公私合营上海银行总管理处,上海市金融业第一联营总管理处 (包括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14家) 以及上海市金融业第二联营总管理处 (包括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28家),合并组成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1] 

公私合营银行公私合营银行

公私合营银行历程
1950年私营银行钱庄开始从分散走向集中;
1951年全国绝大部分行庄在国家银行领导下先后实行联营联管;
1952年12月,除侨资私营银行外,全部私营行庄五个系统共60家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改造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设总管理处于北京。
1955年公私合营银行的各地分支机构并入当地人民银行。

公私合营银行私营行庄

包括公私合营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建业、国华、浙江兴业、和成、源源长、聚兴诚、浙江第一银行联合管理处;
包括公私合营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联合银行联合总管理处;
包括公私合营上海银行总管理处,上海市金融业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包括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14家),上海市金融业第二联营总管理处(包括银行、钱庄及信托公司28家)。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