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回报二号基金"> 基金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
华夏回报二号基金概况
首次募集规模 6327080611.08 最新基金规模 8570530338.07
基金经理 胡建平 颜正华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基金经理 胡建平 颜正华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华夏回报二号投资目标
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华夏回报二号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华夏回报二号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在已实现收益水平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在已实现收益水平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夏回报二号基金经理
胡建平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7-31-10年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经理,原浙江证券投资经理、研究员。2007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颜正华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7-31-8年硕士。曾任国海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部经理,江南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中心经理,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事业部信息策划组组长。2005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颜正华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7-31-8年硕士。曾任国海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部经理,江南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中心经理,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事业部信息策划组组长。2005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更新日期: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