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发行亦称拍卖发行。债券的应募者、债券的价格或利率通过招标来决定的发行方式。招标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竞争招标,由参加投标者根据各自的判断,选择不同的价格范围或收益水平,按照自己希望的数额进行投标,在达到发行者期待的发行额之前,从高价格或低利率的顺序逐步募入;(2)非竞争招标,指在发行者事先决定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接受应募者的投标;(3)价格招标,指在发行附息国债的情况下,发行者事先决定债券票面利率和预定发行额,发标后由投标者提出希望的价格范围和投标金额;(4)利率招标,指发行者不设定票面利率,只明确预定发行额,发标后由投标者根据所希望的利率确定投标额;(5)均摊式,指按中标最低价格等单一的条件来发行全部中标债券。 [1] 

招标发行定义

公开招标发行是指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向由资格的承销商发标,投标者中标后,视同投资购买性质,可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这是从1995年起我国在国债发行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财政部在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中首次采用了“交款优先”的拍卖国债方式。
招标发行与承购包销方式相比,公开招标发行可以使国债的发行人与投资者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使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得以表现,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发行条件,缩短发行期限,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了发行成本。发行者根据投标的情况决定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金额。

招标发行招标发行

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招标发行分类

招标发行中的投标方式,按不同性质有如下分类:

招标发行竞争与非竞争

竞争投标是指认购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愿接受的价格或利率,以及认购的数量进行投标。在招标发行中,发行者则按价格由高到低,或者按照利率由低到高的顺序决定中标者,即通过投标统一按中标者中最低的价格(或最高的利率)作为中标价格发行债券,直到完成预定的发行数量。
通常所提的投标方式都是竞争投标,也叫多种价格中标方式。非竞争投标是指认购者只报认购证券数量,发行者按当天成交的竞争性出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格出售。这种投标方式,只有在认购数量不大时,才允许认购者采用。

招标发行价格和利率

认购者利率决定以后,价格投标指在债券利率已确定的条件下,由认购者根据利率与票面价格提出发行价格进行投标。直到完成预定数量。发行者则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决定中标者,直到完成预定数量。由认购者根据利率与票面价格提出发行价格进行投标。利率投标即认购者以百分比表示利率(即收益率)进行投标的方法。

招标发行传统与荷兰

传统方式指中标者以各自提出的认购价格或利率取得债券,从而使同一种债券发行的中标者所接受的发行条件不同。发行者按当天成交的竞争性出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格出售。中标成本直接取决于投标技巧,也叫多种价格中标方式。通常所提的投标方式都是竞争投标。荷兰方式(又称统一价格中标方式),即通过投标统一按中标者中最低的价格(或最高的利率)作为中标价格发行债券。
公开招标的债券发行方式对发行者很有利。在招标发行中,发行者不仅能自由地决定发行条件,竞争投标是指认购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愿接受的价格或利率,而且还能获得最高的发行价格。但是,采取这种方法的费用比协商议价高;日程安排不能随便更改;同时,发行者需作出大量的推销努力。

招标发行作用

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招标发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人国债发行过程,从而能反映出承销商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和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推动了国债发行利率及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此外,招标发行还有利于缩短发行时间,促进国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之间的衔接,基于这些优点,招标发行已成为我国国债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招标发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0年4月21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招标发行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10年4月21日招标,4月2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6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4月28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4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4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参考资料
  • 1.    韩双林,马秀岩.证券投资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