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股票交易规则

  一、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使用深圳A股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市场新股申购和交易。
  2.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3.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通并在开通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 T+1日可以卖出。
  5.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标准执行。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

  三、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主板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1.竞价交易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2.大宗交易
  参照主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五、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六、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七、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实时行情信息
  与主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
  2.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主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3.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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