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块链的四个认知误区分析

 

近年来,区块连技术在金融科技中的应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相关的创新实践也备受关注,许多专业人士对此寄予厚望。尽管如此,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上对区块链尚存在诸多误解,本文试图用经济学原理澄清区块链的四个认知误区。

 

区块链认知误区一:难以篡改=不可篡改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区块链上的数据是不可篡改的,因此相信比特币系统的安全性固若金汤。然而,学术界早在2013年已经证实比特币网络存在不少“作弊”的策略。现实中,比特币黄金(BTG)于2018年5月24日遭恶意攻击。一名矿工获得了比特币黄金网络至少51%的算力,临时控制了BTG区块链,在向交易所充值后迅速提币,再逆转区块,成功实施“双花攻击”(double spend attack,即一笔钱花了两次,也可以“双重支付攻击”)。由此可见,区块链系统在防篡改方面并非无懈可击。

因此,难以篡改≠不可篡改

 

区块链认知误区二:信任=信用
 

长期以来,一些人仅凭“区块链是去信任(trustless)机器”的结论就认为区块链能创造信用,可以完美解决金融领域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实际上,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不能被某种技术方案所消除,而且信任(trust)与信用(credit)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语言常识上, “信任”是指相信并加以任用以及相信而敢于托付;而“信用”指的是通过诚实履约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并且凭借别人的信任即可获得无需担保的贷款或赊账购物。在经济层面上,“信任”与“信用”的区分更为明显。首先,从交易时序看,以市场交易发生的那一时刻为分界点,“信任”是“向后看”,即信任发生于交易的事前,只有交易双方彼此信任,交易才能达成,契约才能生效。“信用”则是向前看,即信用是达成信任后被交易的事中、事后所检验。当然,交易一方取得对方的信任后,通过隐藏信息欺骗交易对手也能够达成交易,即“不讲信用”。其次,从交易主体看,信任总是来自于交易对手。而“信用”则是内生于交易主体自身。在交易中是否遵守信用还受到交易达成后外部因素的客观影响。最后,从交易影响方式看,交易双方的信任态度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达成,而交易各方过去交易历史的信用行为决定对方的信任态度,进而决定当前是否交易。也就是说,交易主体的信用仅会影响未来交易的发生。

 

在金融层面上,“金融信用”更多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各自履行金融契约、偿还债务的意愿与能力。具体而言,“支付信用”是指付款人(债务人)履行对于收款人(债权人)的支付承诺,是各种金融信用的基石。“借贷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资金跨期安排。“证券信用”是证券发行、交易与兑付过程中的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券款对付(DVP)等广义的信用活动。最高层次的金融信用则是“货币信用”,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实物为基础的**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以及该货币的无限法偿。

 

因此,人们应该区分区块链下与区块链上的“信任”:在链下,区块链并不能发挥“去信任”的技术优势;而在链上,假使区块链能够完美的产生并维持信任,也不会必然引致信用,更不用提金融信用。

 

因此,信任≠信用

 

区块链认知误区三:货币激励=激励相容
 

长期以来,不少专家学者与市场人士一起为各种花式的区块链代币发行(ico)及其融资行为寻找理论证据,经济学专用术语“激励相容”成为他们引用的高频词。

 

事实上,“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维茨(Hurwiez)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概念: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动;如果能有一种合约,使代理人(agents)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委托人(principals)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合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具体而言,在设计委托代理合约时,委托人(如企业主、股东等)的价值(效用)最大化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参与约束,即委托人的最优选择要使得代理人有参与的积极性,也就是说代理人参与该合约得到的好处要比不参与的多。二是激励约束,即委托人的最优选择要同时是代理人的价值(效用)最大化的选择。

 

货币激励是经济激励的一种使用最广泛的形式,人们也普遍相信货币激励是很有效的方式。然而实验经济学研究表明,人的内在动机会明显影响货币激励的效果。当没有任何外部激励时,人们趋向于用内在动机解释他们的行为。当外在激励存在时,他们就会用外在原因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即外在动机替代了内在动机。已经有许多调查研究显示当接受货币激励后,人们的内在动机减低了,因此不适当的货币激励会产生激励负效应,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不是“激励相容”了。

 

因此,区块链技术极客(Geek)们从事的代币发行与融资行为以及所谓的tokens.lianmenhu.com/"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通证经济(Tokenomics)都面临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投资人(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方,无从知道区块链项目发起人(代理人)的内在动机及变化,当投资人接受融资条款并给予项目发起人大额的货币激励但对于项目发起人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时,投资项目就会面临极大的道德风险。同样,由于投资人的信息劣势,出现柠檬市场(The Market for Lemons,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会逐渐占领市场,即劣币逐良币)效应也在所难免。

 

因此,货币激励≠激励相容

 

区块链认知误区四:智能合约=完美合约
 

长期以来,“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被包装成没有任何风险的完美合约,号称能够解决市场交易中的违约风险,甚至有“大咖”想当然地将智能合约与完全契约(complete contract)划等号。

 

首先,如前述的“信任≠信用”,哪怕智能合约能够完全解决交易双方的机会**行为,但也不能解决信用风险。同时,对于智能合约的理解仅局限于“自动执行”或“非人工干预”的层次是肤浅的,并且智能合约在自动执行过程中被黑客攻击并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的案件也多次发生。事实上,在金融合约中,合约的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与重新谈判(renegotiation)并不矛盾,将两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只是计算机编程人员的偏执认识。

 

其次,智能合约也不是完全契约。事实上,纵使程序设计人员足够天才,但也不能预见和穷尽交易达成后所有的可能性及概率分布,仅此一点就推翻了将智能合约与完全契约划等号的论调。

 

再次,对智能合约的理解需要将分布式共识(distributed consensus)与信息分发(information  distribution)机制结合起来理解。第一,各类分布式共识是用某种或几种数学算法来模拟真实世界中的“涌现”(emergence),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约束下的竞争性的同时投票(simultaneous voting)机制。第二,要达成分布式共识就需要参与节点间的信息分发。“极端”的信息分发是比特币区块链系统,即将所有的交易信息(节点身份信息被隐匿)分发(术语“广播”)到区块链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以形成分布式共识的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因而现在普遍的区块链系统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突出的隐私保护(privacy protection)或者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保护问题,这就产生了在区块链商业应用中如何权衡分布式共识与信息分发的难题。第三,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信息分发对于产业组织与市场竞争有负面影响,即越高程度的信息分发越容易产生合谋(collusion)。故而信息分发既是依赖分布式共识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前提,也是产物,进而使得区块链系统呈现出卡特尔产业组织特征。正如英国《金融时报》在2015年5月11日的评论: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卡特尔式管理,节点之间互不信任但仍旧需要共同合作以维持区块链系统的价值与稳定。

 

最后,我们不妨做一个虚拟实验,假设在某个区块链经济系统中厂商定价采用智能合约,程序设定向消费者出价最低的厂商将被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拿走所有的生产者剩余,并分配给其他的同时出价的厂商,如前述由于分布式共识与信息分布的权衡关系,理性的厂商为了避免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都会合谋的给出能够拿走消费者剩余的最高价格(这就是比特币的价格形成机制)。这样的思想实验告诉我们,特别是政府部门,叠加信息分发与网络效应的区块链平台将会形成空前的垄断,这无疑是空前的社会经济挑战。

 

因此,智能合约≠完美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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