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币亦称“辅助货币”,“主币”的对称。指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额货币,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其特点是面额小、流通频繁、磨损快,故多用铜、镍等贱金属或其合金铸造,也有些辅币是纸制的。如我国现有1分、2分、5分的铸币作辅币,也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的纸币作辅币。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由于辅币的名义价值大于实际价值,故国家垄断辅币的铸造与发行权,并且采取限制铸造的政策。 [1] 

辅币释义

辅币一般是有限法偿货币。也有一些国家规定辅币为无限法偿货币,我国则没有明确规定。
辅币不能自由铸造,只准国家铸造;铸币收入为国家所有,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防止辅币充斥市场,国家还规定用辅币向国家纳税不受数量限制,用辅币向**兑换主币不受数量限制。

辅币主辅关系

主、辅币之间的进位关系(进位制),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类:即10进位制(如0.01,0.1,1,10,100,1000)。2进位制(如1/8,1/4,1/2,1,2,4,8)。

辅币二进制

从历史上看,古代硬币主要采用2进位制。如古希腊主币为德拉克马(Drachma),有待于4德拉克**泰特拉德拉克马(Tetradrachma),由对于8德拉克**奥克塔德拉克马(Oktadrachma)。古罗马主币为阿斯(As)铜币,有待于4阿斯的悉斯特提由斯(Sestertius)青铜币,由对于8阿斯的奎那留斯(Quinarius)银币,有待于16阿斯的德那留斯(Denarius)银币,有待于12.5(100/8)的德拉留斯的奎纳留斯(Quinarius)金币,也有对于1/4阿斯的夸德朗(Quadran)。
其他如荷兰的1荷元等于21/2荷盾;西班牙1埃斯库多等于16瑞尔,以及8、4、2、1瑞尔的硬币;葡萄牙1皮卡等于4埃斯库多,1埃斯库多等于1,600瑞斯,等等,都反映的是二进制。由于他们的殖民地曾遍及全球,所以对美洲、非洲、亚洲的一些地区产生的长期的影响。

辅币十进制

但自18世纪中期以来,原来使用二进制的国家均陆续改为十进制。最早的是美国(1792)、法国(1794);接着是意大利(1804)、荷兰(1815)、希腊(1831)、葡萄牙(1836)、西班牙(1848)、德国(1871)。但是在这些国家的硬币面值组成中仍反映出原有进位制的痕迹。如美洲长期使用西班牙和墨西哥等地生产的8瑞尔银元,以及4、2、1瑞尔辅币。所以美国硬币仍保持1元,1/2元,1/4元的风格。荷兰虽然已改为1荷盾等于100分,但硬币组成中有25分(1/4盾),没有20分,有21/2盾,没有2盾。

辅币英国特例

英国长期采用1镑等于20先令,一先令等于12便士的进位制关系。12等于3x4=6x2,所以在英国硬币面值历史发展中,不断出现以上的组合。如1法新等于1/4便士,1格洛特等于4便士,1克朗等于1/4英镑;1诺波等于1/3英镑,以及3便士、6便士、6先令等面值硬币。
英国在1846年就曾有改为十进制的建议,但由于牵涉面太广,损失太大,而迟迟未能付诸实施。直到1971年二月才痛下决心,改为十进制(1镑等于100新便士)。

辅币各国辅币

先令(英国辅币) Shilling
便士(英国辅币)Penny;注:1英镑=12先令,1先令=20便士Pence,为Penny的复数(1971年以前的旧制,1971年2月1日起英镑改为百进制,1英镑=100新便士,取消先令)
一分(美国铜币)Cent
镍币:五分镍币(美国)Nickel
一角的银币:一角(美国)Dime
鸥尔(瑞典等)Ore
钱币;硬币
萨当(泰国)Sating
分(非洲国家等)Centimes
昆塔(阿尔巴尼亚)Quintar
勒韦 Lweis
分(阿根廷等)Centavos
格罗申 Groschen
费尔(巴林等)File
派士(孟加拉国)Poisha
比索(玻利维亚)Peso
分(博茨瓦纳)Thebe
分(文莱达鲁萨兰)Sen
斯托丁基(保加利亚)Stotinki
分(缅甸)Pyas
分(智利等)Centicemos
角(中国)
分(中国)
戈比(俄罗斯等)Kopecks
赫勒(捷克等)Haleru
皮阿斯特(埃及)Plastres
奥尔(法罗群岛)Ore
芬尼(芬兰)Pennia
生丁(法国)Centimes
布图(冈比亚)Butut
芬尼(德国)Pfennig
比塞瓦(加纳)Pesewa
雷普塔(希腊)Lepta
科里(几内亚)Cauri
菲勒(匈牙利)Filler
奥拉(冰岛)Aurar
派士(印度)
仙(印度尼西亚等)
第纳尔(伊朗等)
费尔(伊拉克等)
新便士(爱尔兰)
阿高洛(以色列)
分(意大利)
分(北朝鲜)
分(南朝鲜)
阿特(老挝)
皮阿斯特(黎巴嫩)
里森特(莱索托)
迪拉姆(利比亚等)
分(澳门)
坦巴拉(马拉维)
拉雷(马尔代夫)
米尔(马耳他)
库姆斯(毛里塔尼亚)
蒙戈(蒙古)
摩洛哥法郎(摩洛哥)
分(莫桑比克)
派沙(尼泊尔)
考包(尼日利亚)
派沙(阿曼)
托伊(巴布亚新几内亚)
格罗希(波兰)
巴尼(罗马尼亚)
库尔什、哈拉拉(沙特阿拉伯)
皮阿斯特(苏丹)
米利姆(苏丹)
分(汤加)
库鲁(土耳其)
分(越南)
马库塔(原扎伊尔)
恩韦(赞比亚)

辅币国家规定

(1)规定辅币限制铸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请求**代铸辅币,辅币的铸造权完全由**控制。
(2)规定辅币有限法偿,即规定辅币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规定辅币可以与本位币自由兑换,使辅币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兑换成本位币,提高货币流通的效率。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