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有限公司亦称“股权公司”或“持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来对其实行控制和操纵的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按持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只凭借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来控制和操纵这些公司,而自身并不经营实际业务;后者除了上述的纯粹控股外,同时还经营某种业务。西方国家不少控股公司都是混合控股公司,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就是既控制许多子公司,本身又经营通讯等业务的公司。但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则规定控股公司只能是纯粹的控股公司,而不能是混合控股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按持股对象不同,又可以分为控制企业资本股权的工业资本控股公司和控制银行股权的银行控股公司。只控制一家银行的控股公司称为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控制几家银行即控制集团银行的,称多银行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发行和销售自己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办法,广泛吸收闲置的货币资本,用以购买其他公司的服票,以控制这些公司,再以持有的这些公司的股票为后盾,进一步发行更多的股票,再进一步购买更多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如此反复不已,这样就能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控制和操纵其他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通常只需掌握了其他公司股票的20-30%,甚至5-10%,就能控制这家股份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被控制公司变成“子公司”或“孙公司”;即使对银行的控制,也只需掌握30%左右的股权,就可作为控股公司登记。控股有限公司在19世纪末最早出现于美国。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为了促进公司企业的发展,允许成立控股公司。至1904年,美国就已成立了318个控股公司。由于控股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在短时期内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能以隐蔽的形式实现对银行的兼并;可以用此购买资产或实行联合等方式较为简单的手续和较少的资本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利用所控制公司的商誉或信用;可以通过资本“参与”来逃避某些国家法律上不允许其他国家在该国设立公司的限制;还可以通过所控制的公司来分散经营的风险。所以,控股有限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概念可以彼此通用。但也有的理论认为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母公司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是与纯粹控股公司有区别。在英美等国,母公司则主要指的是混合控股公司。 [1] 
参考资料
  • 1.    夏斌等主编. 证券大辞典[M].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3.01. 第2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