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股票,比如A股、B股、H股都是流通股,持有这些股票的单位或个人就是“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股东是中国股市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就是参与中国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资人。流通股股东是与非流通股股东相对称。

流通股股东分类

根据流通股东投资资金量的大小,通常将它们分为“散户”、“中户”、“大户”、“机构投资者”。
由于2006年以前,只有流通股能够在股市中流通,因此这四类流通股东成为了中国股市早期运作的主要群体。

流通股股东如何讨价还价

股权分置改革的游戏规则就是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讨价还价。最后确定的价格既不取决于成本,也不取决于期望,而是完全由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决定。当然,也可能双方都不满足参与约束,因而博弈并没有均衡解。
当前流通股股东面临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流通股股东在谈判游戏中没有任何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之前存在补偿预期,市场价格已经包含了溢价,相当于流通股股东已经发生了一笔不可收回的沉没成本,而在平等谈判的游戏中,是否发生沉没成本并不影响最后的均衡价格。因此,经邦指出,当前流通股股东的困境不在于所谓的“市场预期混乱”,而在于流通股股东目前的谈判能力不足以获得之前的预期补偿,而流通股股东谈判能力低下的根源又在于目前确定的改革试点原则股东自主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那么,流通股股东该如何应对呢?
改革过程中的策略选择
流通股股东的投资策略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市场预期;二是改革框架所确定的投资者谈判地位。市场预期情况与市场涨跌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但消除市场预期混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推进的成本,同时,市场预期状况决定了资金挖掘投资品种的思路。市场预期的混乱抑或明确,决定了投资者的品种选择是概念投机还是价值投资,而投资者的谈判地位决定了流通股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态度。在目前市场预期混乱、投资者又没有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投机操作和谨慎做空难免成为市场的主流策略。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市场的恐慌性下跌很可能同时为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投资机会。优质上市公司永远是市场中、特别是中国市场中的稀缺资源,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股市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会大大提升,因而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市场的恐慌性下跌将为机构资金在优质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建仓提供绝好的机会。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策略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内容,解决股权分置仅仅是中国股票市场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开始。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系列后续改革将会快速跟进,如加快对内对外开放、实行市场化发行、改变单边市等。股权分置改革和市场开放会推动A股价格逐渐趋于合理。在股票合理价格初步形成后,管理层可能会全面推动市场化发行。市场化发行全面推出后,二级市场定价会进一步合理,再加上股权分置解决后带来的流通股数量大增,到那时解决单边市的条件也就成熟了。
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将进一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A股市场可能会表现出两方面特征:一是股价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二是随着股价调整,市场对机构资金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因此相应的投资策略应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将资金集中于与国际市场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优质股票。

流通股股东七项权利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流通股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目前流通股东的知情权大多通过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而获得。《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中没有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在随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和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重点要求披露的内容及后续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当然从内容看还不完整,对披露的时间、程序等要求还不明确,特别是信息披露中由谁承担相应、具体的法律责任不够规范。
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流通股股东作出相关安排,并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及公告。应严格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股东分置改革方案及进展等情况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完全有及时披露的义务。
2.分红权
流通股股东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应该享有公司股利分红的权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股东分红的预期实现必然产生影响,直接关系到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当对流通股股东可以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因股权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作出承诺保证。
3.表决权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实现的,因此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作出相关安排,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参加股东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也应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作为股东拥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这一事关广大流通股股东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当对方案的产生和通过有异议,流通股股东在符合股权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时可以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监督、建议、质询权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事关每个流通股股东自身利益的股权分置改革,公众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议或质询。特别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所提出的质询和建议,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根据规定都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6.股权持有与处置权
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双方股东对原有合同约定的修改,是两者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合同最基本的内涵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它的合意性,对于股改方案,如果有部分流通股股东不接受,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无条件接受,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应该明确流通股股东没有无条件接受决议的义务。对于该部分异议或反对股改的股东怎样保护它们的权益呢?应该赋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请求提出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在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制度,对不同意重组方案的股东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目前看,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使得原有股东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明确规定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以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7.寻求司法保护权
传统的《公司法》规定了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侵害时,对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股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立法对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流通股股东可以请求行使司法救济保护权。
(1)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的信息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欺诈行为而造成自身损失的,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2)对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股改方案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分置方案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无法协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履行的承诺,事后逃避其承担义务责任的,对这一违约行为如果造成流通股股东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其他权利
在经邦看来,股东分置改革与流通股股东权利保护两者之间和谐发展是股改永恒的主题。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在法律主体上与流通股股东是平等的,彼此都要给予适当的尊重。正如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改方案更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和形成双赢的局面。 [1] 
参考资料
  • 1.    股权分置改革与流通股股东权利保护  .新浪网[引用日期2014-08-28]